司法鉴定之后,“免申即享”又向法律援助受援人办理公证“下手”了
发布日期: 2023-08-25 19:59:07 来源: 腾讯网

日前,上海市司法局出台了关于法律援助受援人公证费用减免“免申即享”的惠民政策。

政策出台后,有公证需要的法律援助对象无需额外申请即可享受相关公证费用减免的便民服务,进一步降低法律援助受援人诉讼成本,切实为困难群众办实事、解难题。

这是继法援对象司法鉴定费用减免“免申即享”后的又一重大惠民举措,也是上海市司法局在主题教育活动中坚持人民至上、法治为民,进一步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的生动实践。


(资料图)

近日,首批受援人已从该项政策中受益。

张某于2019年入职某公司,从事IOS工程师工作,时有加班,但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加班费。最近公司以经营不善为由要求张某休假并减少薪资。

2023年8月,张某来到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提供劳动仲裁方面的专业法律援助。

张某表示,自己的加班时长等证据均记录在考勤软件中,需要通过个人账户和密码登录查看,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后,他非常担心公司注销相关账号从而导致加班信息的证据灭失。

中心工作人员告知张某,根据《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三条以及上海市司法局近日发布的惠民政策,张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并可以进行相关公证且享受费用减免。

杨浦公证处接收到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开具的引导传递单后,高度重视,及时审查,认定张某的情况符合“免申即享”要求,第一时间为其办理了证据保全公证,并于次日出具了公证文书。

目前案件已由法律援助律师代理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援助中心也将持续关注案件审理。

与此同时,家住长宁区的未成年人小陈(化名)作为上海市首个遗嘱监护案的受援人,也享受到了提存公证费用减免的“免申即享”服务。

小陈家庭经济困难,母亲过世,父亲患有精神疾病,无法对未成年人进行有效监护。为了保证小陈能够正常学习和生活,小陈的姨妈向法院申请确认小陈与其生父监护关系终止,由其担任小陈的监护人。

由于该情况符合《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和《上海市公共法律服务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上海市养和律师事务所吴芳律师承办该案。

援助律师经过走访调查了解到,小陈并没有其他适合做法定监护人的近亲属,唯有其姨妈在其母亲生病时,对小陈和其母亲进行无微不至的照顾。小陈的姨妈不仅有照顾未成年人的经验和意愿,且具备一定监护能力,是目前最佳的监护人人选。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和援助律师了解到受援人有财产监管的需求,便主动告知受援人可以办理提存公证,且根据日前上海市司法局出台的惠民政策,该公证事项属于“免申即享”范围。

为此,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长宁公证处与法院、检察院、妇联、居委召开多方会谈协商,并当面为小陈做好相关政策的解读。

根据会议形成共识:长宁公证处免费为小陈和姨妈办理提存公证保管服务,若遇到看病等需要大额花销的情况,姨妈要向居委会提出申请,凭居委会盖章才能领取钱款。

8月23日,长宁公证处免费为小陈和姨妈办理了提存公证。

本案经过审理,法官当庭宣判,父亲陈某与小陈的监护关系终止,指定其姨妈作为小陈的监护人。在小陈姨妈担任监护人期间,居委会有指导、帮助和监督的职责,与此同时,长宁公证处作为第三人,对所涉财产进行第三方监管保护。

在多方共同努力下,小陈的权益受到了最大限度的保障,通过该案件,小陈感受到了司法的温暖,也感受到了这份来自未成年人家庭、学校、社会共同的关爱,大家联手形成的“家校社”协同共育保护网络,将帮助小陈健康快乐成长。

即日起,法律援助受援人就与其案件相关事项在上海各公证机构进行公证时,无需再向法律援助机构或公证机构提出申请,也不用再重复提交证明材料,即可由公证机构直接兑现减免政策。

如何办理?

具体涉及哪些公证事项?

来看这些Q&A

Q

公证费用减免“免申即享”适用于哪些人群?

:适用于已由本市市、区两级法律援助机构审批通过的法律援助受援人,在受援案件办理过程中,对于案件所必需的公证事项,且符合公证费用减免事项范围。

Q

“免申即享”是什么意思?

答:法律援助受援人可免于向公证机构提交公证费用减免申请材料,直接享受与受援案件相关的公证项目费用减免服务。

Q

享受公证费用减免“免申即享”的事项范围?

答:1. 证明合同、协议;

2. 证明赡养协议、扶养协议、变更抚养权协议等民事协议;

3. 提存公证;

4. 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5. 证据保全。

案例来源:杨浦区司法局、长宁区法援中心

来源:市司法局公管处、市法援中心、长宁区司法局、杨浦区司法局

校核:孙志成、金霖峰

编辑:冯小瑜

关键词:

相关文章

热点图集